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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
       医院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与应用
  本报讯 最近,医务科特请药剂科主任刘世坤教授就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应用作了专题讲座,以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着力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规范。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医院已明确规定:
  1.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须患者出示下列资料: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③代办人身份证明;④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存留患者门诊病历中);⑤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4.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③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5.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薛俐 黄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