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病友就医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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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病友,欢迎您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就医治疗,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了方便您就医,请您了解就医期间注意事项: 一、城居医保病人门诊就医后符合住院指征由医生开具电子住院证,病人持诊疗卡在出入院结算中心办理入院手续,并交纳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 二、入住病房后,请主动出示《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或户口簿),“诊疗手册”交护士长保管备查,配合医务人员填写“长沙城区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执行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三、病友或家属持“长沙城区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到出入院结算中心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注册手续。 四、住院过程中,在了解自付分担情况后配合医护人员于“医保病人自费项目签字同意书”上签字。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项目全额自付。 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急诊和急诊抢救费用均不能纳入住院费用连续计算。 六、城镇居民医保病友住院期间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暂行规定》。 七、城居医保病人个人自付费用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长沙市700元; 望城县第一次住院300元,第二、三次200元,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置起伏线;长沙县为每次住院均支付400元;浏阳市为每次住院均支付640元。 2、政策自付:即按政策规定的自费项目,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等的自费部分、全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 3、比例自付(三级医院标准):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线、政策自付部分后,再根据分段自付的比例计算个人自付费用。 八、长沙市、浏阳市、望城县城居医保自付比例:非从业、老年城居医保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自付比例50%,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成年、大学生城居医保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自付比例50%,结算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浏阳市医保个人自付比例55%;长沙县城居医保自付比例50%。城居医保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为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自负。 九、长沙市城居医保:参保人员连续缴费10个月以后,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对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元。长沙县城居医保:参保满一年的居民在长沙县生育定点医院生育,凭准生证生育平产每产妇补助600元,剖宫产每产妇补助1000元。浏阳市、望城县城居医保人员暂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十、城镇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
病 种 费用限额 (元/年) 病 种 费用限额 (元/年) 肺结核(活动期) 2400 克隆病 3600 慢性活动性肝炎 2400 风湿性心脏病 2400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00 系统性硬化症 420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600 糖尿病并发症 3600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2400 肺心病 2400 肾病综合症 3600 帕金森氏综合症 42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600 冠心病 3120 癫痫 960 高血压病III期 3120 精神分裂症 960 中风后瘫痪康复 2400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3600 肝硬化 2400 重症肌无力 3600 恶性肿瘤术后康复 4200 肝豆状核变性 3600 小儿脑瘫 3120 垂体瘤 4800 血友病 3120 十一、未成年人、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病人或家属须书写受伤经过,由两名以上的证人签字并留下联系方式,学校或居委会加盖公章,门急诊病历复印件由医保办负责初审,在排除其他原因所致伤害,上报医保中心予以认定后,方能纳入意外伤害门诊。 十二、出院带药标准:医保病人只能带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 十三、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或康复或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四)整形、整容; (五)异地、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六)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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