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就医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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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湘劳社发[2002]101号《湖南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长办发[2002]88号《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切实落实我院湖南省离休干部优质服务承诺,根据湖南省、长沙市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精神,修订医保离休干部就医暂行规定如下: 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医保办主任、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并设医保专干经办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 二、各科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时,热情周到,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挂号室凭《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及身份证优先挂号并免挂号费,门诊导诊台优先安排其到干部门诊就医,确保离休干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和住院五优先。 三、门诊医生接诊离休干部时应对其所持专用病历、离休证、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原则上非本人持证就医,不得接诊,特殊情况者需报告医保办审批。必须详细记录病情、疾病诊断、化验与检查结果和处方等,不得以“取药”代替病历记录。 四、门诊医生根据合理用药的原则开具电子处方及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开具药品,处方必须书写规范,写明疾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病人持诊疗卡、医保专用处方到门诊4楼特门专用窗口记帐。长沙市离休干部门诊费用每次不超过600元;湖南省离休干部门诊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每人每月门诊记帐不超过1500元。门诊处方药品用量急性病省离休不超过7天量、市离休不超过1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30天量,品种数不超过6个。 五、离休干部专用门诊记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病人所持专用病历、离休证和身份证,核对病历记录是否与处方、检查化验单一致。医保双处方上应有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字,并建立离休干部医疗健康档案及费用台账,内容包括:门诊病历、专用处方、检查化验单存根、费用明细等。 六、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结算中心为离休干部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其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和身份证,并归类到离休干部费用类别。入住病房后由接待护士、主管医生凭证认真核实身份,病室统一保管专用病历。 七、严格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经科室申报医保办审核,医保局批准后,其费用可纳入统筹金全额支付。因病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或内置材料时,主管医生填报《定点医院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备案登记表》经医保办审批后方可。 八、离休干部需住监护室或危重抢救室,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有副主 九、离休干部住院时间超过90天或住院费用超过5万,须书面通知医保办上报医保中心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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