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区基本医疗保险病人住院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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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凭医保病人诊疗手册、长沙城区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及诊疗卡到结算中心办理入院手续。结算中心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准确填写病历首页病人个人信息部分,输机时根据医保病人不同费用类别身份准确归类所属医保。 二、入、出院时病情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入、出院标准,入院时间与前一次住院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8天(急诊、正常转诊、不同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除外),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冒名顶替和挂床住院现象。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工伤、生育、自残、自杀、他伤、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妊娠期间发生与妊娠无关的其他疾病,须将妊娠与疾病费用按自费、医保分别结算。 四、医保病人入住病房,由责任护士、主管医生负责核实病人身份,责任护士应向医保病人或家属说明床位费分担情况,根据病情需要和患者自愿安排床位。超标准床位费需征得参保病人或家属书面签字同意方可。 五、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住院,须持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或居住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医生出具的病情介绍由医保办负责初审,在排除其他原因所致伤害,上报医保中心予以认定后,医疗费用方可纳入医保。 六、严格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其补充规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中特检、特治、乙类药品、全自费药品及项目,执行前需向病人或家属说明费用分担及自付情况,逐项填写长沙城区医疗保险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术中、抢救用药可事后补签),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 七、医保政策要求审批的“长沙城区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长沙城区医保病人特殊费用审批表”等各类表格均可在医生、护士工作站和OA系统下载,通过OA系统填报并传输至医保办审批备查,审批结果反馈至相应工作站。HIS信息平台可查询医保自付比例。 八、确因病情危重需要特殊监护时,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签字同意,并有详细查房或会诊意见,监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延长监护治疗时间,需书面报告医保办,经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 九、医保病人因病情需要须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内置材料,术前所在科室必须填报《定点医院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备案登记表》网上报告医保办,经医保中心审核确定自付比例,病人或家属书面签字同意后方可。 十、在住院前72小时内发生的不间断急诊费用可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连续计算:急诊科在接诊医保病人时,认真审核身份,入住病房3天内医保病人或家属凭急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和急诊费用发票及复印件经急诊科网络初核并加盖科室公章,医保办经急诊转费系统审核,并将上述资料加盖公章后由出入院结算中心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连续计算。 十一、各科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全自费。经省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后,由医保办上报省医保局审批,明确医保自付比例。 十二、医保病人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期间,应自觉缴纳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及时催缴个人自付费用,科室通过网络系统查询医保病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协助催缴自付费用。 十三、医保病人出院时,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出院带药的数量和品种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个。 十四、确因病情需要必须到外院做特殊检查的,由主管医生填写《特检特治申请表》,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医保办审批方可。病人在外院先垫付检查费用,回院后主管医生开具二联记帐单,连同发票到医保办审核,结算中心输机纳入住院费用。 十五、医保病人入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及时进行信息录入,并在医嘱单及病历中记载。出入院结算中心确保每日费用及时传输到各医保中心。 十六、各科室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医保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做到“住院费用四吻合”,即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说明并有结果分析。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科室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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