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在审核推荐初选人选,进行资格预审时,一定要根据中大人字〔2006〕80号、〔2007〕46号、〔2007〕54号、〔2008〕43号、〔2010〕 29号文件精神进行严格考评把关。
凡思想政治表现、医疗工作表现、学历和任职年限、外语、计算机、工作量、岗位业绩和学术成果中有未达岗位规定条件者,所在单位不得推荐。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把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关
1、医疗工作表现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无医德不良、医疗事故的不良记录。凡出现以下第(1)类情况者,取消3年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凡出现第(2)、(3)、(4)类情况之一者,取消1年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1)已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2)因工作失误给医院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3)在学校开展临床业务能力考核中及各附属医院进行的病历检查中,认定为Ⅲ级及以上病历2次及以上者,或上级部门医疗工作检查中,认定为Ⅲ级及以上病历1次及以上者。
(4)因工作失误给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二)严格考核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
1、凡申报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临床教师等系列高级职务者,在发表高水平论文、主持高层次课题以及出版学术独著等方面,均要达到新修改变动后申报条件的要求。各单位应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对明显达不到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者,所在单位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2、凡申报教师、自然科学研究、教育管理、卫生技术等系列的正高、副高职务者提供的3套论文代表作,若出现1套以上(含1套)的论文评审结果为“差距较大”或2套以上(含2套)为“有欠缺”,所在单位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三)严格考核临床医师的临床业务能力
根据中大人字〔2007〕46、57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起,凡参加学校组织的临床业务能力考核且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者,由学校颁发成绩合格证,其成绩三年内有效。凡未获得成绩合格证者或成绩已过有效期者,所在单位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四)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在职称评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若已确认任职资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情节严重要进行相应处分:
1、涂改出生年月,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2、谎报所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以及到校科研经费。
3、伪造谎报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研究成果。
4、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5、打招呼、跑关系,贿赂各级各类评审专家的不正当行为。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有关说明
1、从2010年起,凡申报我校或委托湖南省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者,论文作者只统计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如出现排名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为若干名(N)的情况,统计论文的计算公式为:1/ N。2. 从2010年起,凡申报临床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临床工作时间,对以下几种特殊工作经历可认定为临床工作时间(申请“药、护、技”系列职务者参照执行):
(1)经学校批准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时间。
(2)经学校安排参加援疆、援藏、医疗下乡的时间。
(3)经医院批准到国内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进修学习的时间。
(4)临床医师在职攻读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时间(减掉第一学年半年脱产学习时间、减掉最后半年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撰写毕业论文时间)。
3、从2010年起,现已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教育管理、工程、实验等系列),如现有职称系列与所在岗位职务系列不符(含以考代评的职务),不得直接申报所在岗位高一级职务。可在转岗1年后申请转评所在岗位的同级职务,在转评所在岗位的同级职务1年后,方可参加所在岗位高一级职务的申报。
4、从2012年起,申报教师、科研、卫生系列正高级职务者(卫生系列仅限于申报主任医师职务者),凡属国家重点学科的师资,应具有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医疗机构连续学习、进修满一年(非国家重点学科的师资应具有6个月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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