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医保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医院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并设专干经办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工作。
二、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总额控制+病种分值管理范围,严格执行相关医保规定。
三、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四、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障中心审批,由出入院结算中心录入医保系统按政策结算。
五、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沙城区(含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病人执行医院《长沙城区生育保险病人就医暂行管理办法》。
六、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纳入医院医保综合考评,专干负责根据《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和《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采取月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临床科室进行综合考评。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科室、责任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