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沙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长沙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范长沙县医保病人就医,保障长沙县医保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特修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医院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长沙县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并设专干经办长沙县医保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全程监管长沙县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
四、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沙县医保病人执行医院《长沙城区生育保险病人就医暂行管理办法》。
五、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障中心审批,由出入院结算中心录入医保系统按政策结算。
六、长沙县医保管理纳入医院医保综合考评,专干负责根据《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和《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采取月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临床科室进行综合考评。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科室、责任人承担。

